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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包括: (1)放射性源项的选取:设计控制文件中指出,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设计值(CASE B)应用于屏蔽计算和放射性废物系统的容量设计,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预期值(CASE A)用于环境影响评价。 (2)低放废液的排放:核电厂低放废液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是海水(滨海厂址)或地表水(内陆厂址)。目前核电厂低放废液排放遵循的法规标准有《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

环境影响评价应关注的问题包括:

(1)放射性源项的选取:设计控制文件中指出,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设计值(CASE B)应用于屏蔽计算和放射性废物系统的容量设计,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预期值(CASE A)用于环境影响评价。

(2)低放废液的排放:核电厂低放废液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是海水(滨海厂址)或地表水(内陆厂址)。目前核电厂低放废液排放遵循的法规标准有《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和《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GB 14587-1993)。GB 6249-86中仅对核电厂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放射性年排放量作出规定,并未对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和电厂排放口的核素浓度作出具体规定。GB 14587-1993也未对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和电厂排放口的核素浓度作出具体规定。目前,两个标准已完成修订。

在GB 6249-2011和GB 14587-2011中均增加了对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处核素浓度限值的规定。从保护环境和公众的角度出发,增加核电厂系统排放口处核素浓度限值的规定是合理的,这两个法规标准对现有的堆型的三废处理系统进行改进,以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排放。

(3)核电厂的应急管理:针对核电厂厂址周围人口分布评价所依据的导则、标准有《核电厂厂址选择及评价的人口分布问题》(HAD101/03)和《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针对核电厂厂址周围人口分布评价问题,应在参考HAD101/03和GB 6249等法规/导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堆型的应急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对于非居住区的确定,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是利用最大可信事故源项和厂址附近气象数据作为输入条件,计算在发生最大可信事故情况下所致个人有效剂量和甲状腺剂量当量,然后利用GB 6249对非居住区边界上个人有效剂量和甲状腺剂量当量的约束来划定非居住区。在GB 6249-2011中对非居住区边界上甲状腺剂量当量的约束有所放宽,实际上是放宽了对非居住区的要求,对于某些大气扩散条件较差的内陆厂址,其非居住区半径可相对缩小,这样可以有效地控制核电厂的建设用地,实现集约用地、节约用地。GB 6249-2011对非居住区要求的放宽体现了核电建设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是核电厂应急管理和核电技术的发展趋势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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