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行为,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行为”是指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绿化建设、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管护等绿化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小游园、动物园、植物园、特种公园、道路广场和街头绿地等,包括其范围的水域;
(二)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
(三)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安全、隔离等目地的林地和绿地;
(四)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公用设施附属的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小游园和行道树、庭园、楼间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和近郊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环保林业、国土、水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后,继续实施违法、违章行为的;
(二)拒绝、阻挠城市园林绿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曾经有违法、违章行为在短时间内再次发生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损害、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进行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情形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未按规定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当年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代收义务绿化费,并处以每平方米10至2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的5%至10%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除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实际支付)外,由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绿化建设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