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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 信息安全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市地理信息中心加强对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七条 市地理信息中心应当加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应用的跟踪检查,创新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安全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范畴,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九

第十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市地理信息中心加强对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的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七条 市地理信息中心应当加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应用的跟踪检查,创新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安全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工作范畴,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的,应当与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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