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市网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审核涉及地理空间信息的建设项目时,对可依托“云端武汉·政务”和智慧武汉时空信息云平台建设的,不再核定政务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建设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政务地理空间信息共享的需求反馈和应用评估,并将应用需求、共享效果、意见建议定期反馈给资源提供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开展应用系统建设工作中,未按照全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或者未按照《共享目录》的规定共享和更新政务地理空间信息,或者违规使用、泄露共享信息的,由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违规发布或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地理信息中心定期发布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使用情况的通报,作为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