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初始水权,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制订行业及产品用水定额,提出水权制度实施意见,培育水权转让市场,规范水权转让活动。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换机制。强化水资源统筹规划和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建立健全水资源开发权许可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获得水资源开发权。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责权,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决策和高效执行机制,统筹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和水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以及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措施,实行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水利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在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建立收费补偿机制,采取业主招标、承包租赁、投资补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鼓励和引导外资参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水利项目建设与管理,同时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事企分开,明晰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理主体,完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机制,开展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招投标,普遍推行管养分离和合同管理,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资产及收益监管。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进一步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逐步完善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健全管护机制。依法加强水工程保护和环境与安全管理,优化工程调度运用方案,保障下游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水价改革。加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稳步推行阶梯水价制度,对高耗水的特种行业用水实行高水价,鼓励中水回用。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继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节约转让、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同一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与生态受益地区之间协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西部地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域、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区、蓄滞洪区等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明确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及治理修复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目标,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和协作机制。
(二)加强依法治水管水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始终坚持把节水型社会建设作为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根本性、战略性措施,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3 条红线,充分发挥红线约束调节作用,从制度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积极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划定地下水功能区,制定地下水开采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范围内的自备井,并作为应急水源纳入城市供水保障体系统一管理。抓紧制定并实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下水压采方案。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用水水平,制定和完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用水定额体系。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对达到一定取用水规模以上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管,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实行节水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开展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虚拟水”的研究和利用。
加强河湖和水土流失监督管理。划定河湖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河湖管理执法,依法查处非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岸线的行为,保证河湖畅通和防洪安全。对新建涉河(湖)项目,要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审查、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坚决查处未批先建和不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的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河湖非法采砂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明确管理管护责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渠道。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从严控制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开发建设活动。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完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加强水利防灾减灾管理。编制重点区域的洪水风险图,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洪水科学调度和有效利用。对蓄滞洪区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洪水风险区域居民避洪安置方案,对运用几率较高的蓄滞洪区和洪水淹没风险较大的滩区,按照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居民迁建。抓紧制定和完善洪水防御方案与洪水调度方案,明确洪水调度管理权限和责任,统筹安排超标准洪水的出路。建立特大干旱灾害应对机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多措并举增加水资源战略储备,加强旱情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供水安全事件的水量调度管理。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初步建立水旱灾害保险制度。完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健全灾害预警响应和转移安置群众应急管理机制。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水法规和水利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水情的水法规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深化水行政管理体制和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创新移民安置方式,落实后期扶持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加大力度宣传水情国情,提高全民水法治意识、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
(三)推进水利科技创新
健全和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协调和优化配置现有科技资源,推动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基层水利科技试验站或科技园区建设,强化水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推进技术信息共享。多渠道、多层次地增加水利科技投入,加强科技管理,提高科技管理效率和水平。
深入开展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洪抗旱减灾与水资源调度、节水灌溉、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关键技术与重大问题研究,凝炼对水利可持续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的重大课题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势力量,力争重点突破。
加强水利科技成果推广与普及。积极推广转化和应用一批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水利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全面提高水利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完善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水利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培养广大群众的科学观念,营造有利于水利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大力推进水利信息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向全社会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完善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提高水利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建立国家基础水信息平台。
加快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和推进水利人才战略,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三个环节,优化水利人才结构,加强创新型人才培养。进一步优化环境,鼓励创新,造就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以科技合作为先导,进一步扩大水利国际合作与交流范围,深化合作交流内容,主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水利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