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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档案工作规定第三章 档案基础设施

2022/07/1611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档案数字化用房、展览用房、服务器机房等,各类用房面积应满足业务开展和发展的需要,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第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保管条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密闭五节柜、密集架、防磁柜等档案装具,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等设备,安装全封闭防火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配备消防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分别设置档案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档案数字化用房、展览用房、服务器机房等,各类用房面积应满足业务开展和发展的需要,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第十四条 各单位档案保管条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档案库房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密闭五节柜、密集架、防磁柜等档案装具,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等设备,安装全封闭防火防盗门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配备消防系统,并根据档案载体选择洁净气体、惰性气体或高压细水雾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信息化要求,建设和配备能够满足库房现代化管理、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需求的基础设施设备。档案整理用房、阅览用房、档案数字化用房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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