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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容貌标准2 建(构)筑物

2022/07/16124 作者:佚名
导读: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突出汉中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 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3 根据汉中气候特点,体现汉中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色偏暖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的建(构)筑物,应以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

2.1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突出汉中城市特色,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2 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3 根据汉中气候特点,体现汉中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色彩宜选用浅色偏暖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的建(构)筑物,应以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古城汉中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城市特色。

2.4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附属设施;檐廊、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6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7 临街建筑物严格限制设置屋顶广告、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本建筑物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2.8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9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以及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二环线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

2.14 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禁止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做隐蔽装饰;一层设置高度一般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废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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