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保证耕地的占补平衡,保护各种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拟定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资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