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因合作建设需要以留用地项目实施抵押,抵押所得价款原则上按项目所占股份比例分成,并全部用于本留用地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其他建设和投资。
(一)办理程序
1.召开村民(或股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决定以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须进行表决签名并作出决议。
2.在本社区(村)范围内发布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公示,公示的受理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同时须出具公示结果报告。
3.所在街道(镇)审核后填写《留用地抵押贷款审核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请示。
4.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国土局审批。
(二)报批材料
1.村民(或股民)代表大会决议(须注明抵押贷款原因、工程预算、建设工期、贷款金额、期限等要素)和表决签名书。
2.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公示和街道(镇)公示结果报告,须附公示照片。
3.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4.由工商部门提供的《公司章程》,《章程》中须有确保社区(村)在合作项目中股份不低于51%的条款。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项目合作方向社区(村)出具的资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
7.留用地抵押贷款审核表。
8.所在街道(镇)审核意见和上报区政府的有关请示报告。
9.社区(村)向市国土局提交的申请报告。
10.项目必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