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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我省电力事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切实解决当前在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草案基础较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市、县人大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适应我省电力事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切实解决当前在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该条例草案基础较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立法专家、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内蒙古、黑龙江学习了兄弟省区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方面的经验,并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经贸委在常熟、南通、盐城进行了调研,还就条例草案的修改召开了电力用户座谈会和省有关部门协调会。2007年11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的问题

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予以保护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用户权益的保护,公平公正地体现供电与用电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对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

1、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电力企业应当针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的电力损害事故制定电力保障的应急预案。因此,建议增加“电力企业应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订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保障用电安全”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

2、有的委员提出,发生断电事故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保证正常供电。因此,建议增加“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毁坏公用供电设施造成断电事故的,除天气恶劣、交通堵塞原因外,供电企业应当在接到报修之时起三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3、有的地方提出,对现有住宅小区因供电能力不足而进行增容改造要有所规范,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二款:“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不足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申请进行增容改造,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增容改造需要在住宅小区内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商供电企业确定;需要在公共区域增加配电设施布点的,由供电企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4、有的委员提出,供电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科学用电,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优化售电与缴费的网点、方式及流程。”“供电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用电量、电价、电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5、有的委员提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特别是对居民用户中断供电要增加约束条件,完善相关程序,以防止和避免中断供电的随意性。因此,建议增加“对逾期未交付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催交”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同时,增加比非居民用户更严格的居民用户中断供电的条件,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二款:“居民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应当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用户后,方可实施中断供电。”

二、关于电力发展规划制定、修订及其实施的问题

有些委员提出,为了加快供电网建设,提高电力输送能力,需要做好电力发展的规划工作,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作用。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制定电力发展规划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建议增加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基本原则的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应当遵循开发节约并举、环境保护优先、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均衡协调的原则。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同时,为了进一步树立电力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议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

有的地方和用户提出,根据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要求增加对电力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五条第二款后增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对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款。

三、其他问题

1、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强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行为的管理,建议增加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将草案第十七第二款修改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有的委员和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应强化和规范对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行为的管理。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废旧物资收购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内容,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

2、有的委员提出,高压输变电设施等电力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应当有所规范。因此,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实际做法,以及对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督管理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电力建设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力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批准的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电力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高压输变电设施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并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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