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电力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电力产业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现代化建设,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各地在电力建设和管理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对当前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的突出矛盾,省政府提出电力保护立法议案,以保障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电力保护条例草案,较好贯彻了国家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总结了本省多年来电力保护实践的经验,研究借鉴了省外地方立法活动的成果,并有所创新,是一部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电力保护法规,总体上是成熟可行的,但有些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一、增加规定我省电力发展规划的基本原则
这部法规草案的内容已经覆盖了当前电力领域的主要矛盾,是一部保障和促进电力发展的综合法规。为了更全面、更显著地体现这种综合性,我们认为应当增加关于电力发展规划基本原则的表述,建议根据国家推进节能减排和改善能源结构等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在条例第五条之首增加规定:“本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科技进步,适度超前规划,均衡协调建设的原则制订电力发展规划。”
二、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协调职责
电力建设规划和施工,与城市改造、道路交通、通信通讯、水利防洪、园林绿化以及军事国防等其他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联系密切,需要与多方面衔接和配套。现实中有时出现的行业矛盾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分歧,往往影响到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和效率,需要地方政府主导协调。要使电力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协同配合,这也需要政府加强协调。因此,建议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电力保
护负有协调职责。”
三、进一步强化电力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建议在第四条增加一款:“电网企业承担国家各级电网和电力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职责,应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行实时控制,制订电力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提高防御能力,切实保障公共用电安全。”
此外,建议增加规定:在用户提供了关于所欠交电费及违约金的有效担保,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履行债务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中断供电的欠交电费用户恢复供电;电力企业不及时抢修供电事故,给用户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赔偿。
四、强化和规范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管理
收旧行业违法收购赃物,是电力设施器材等偷盗案上升的重要诱因之一。当前加强收旧行业市场监管十分迫切。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对收旧单位作了一定的规范,但还不够。建议增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领域的市场检查,及时取缔无照经营。定期检查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台帐登记情况。”
同时,鉴于收旧单位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不依法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营秩序,因此建议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收购单位涉嫌故意收购盗窃赃物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此外,条例草案一些条款的顺序和文字表述还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