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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25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出席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7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讨论修改。7月25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出席会议,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7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表决稿),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委员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一款“倡导”后增加了“并推行”三个字。

二、根据委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并删除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九条中的“用能”两个字。

三、根据委员意见,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补充规定了“推广、使用锂电池等高效能源转换、存储技术和产品”的内容。

四、有的委员建议将第十五条中的“社会节能评估机构”修改为“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省人大法制委讨论研究后认为,国家对节能评估等节能服务机构的资质尚未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因此未作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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