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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的决定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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