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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总则

2022/07/1614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

第一条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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