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五)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四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发现错误,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