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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管辖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按照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本辖

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按照其相关的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案件。

第八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人新的违法事实与本案有关联的,由原办案机构一并管辖;与本案无关联但属于本管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可以由本机关相关办案机构另外立案查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有管辖权的各方,本着谁先立案谁查处或者方便查处的原则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二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十三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均有权查处的同一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予以解决,不得重复查处。

第十四条

对在查处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提出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确认,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管辖。对涉嫌构成犯罪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由办案机构提出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确认,报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办案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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