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化发展战略;拟订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村镇各层次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协助市政府组织编制全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包括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组织城市设计。
(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道路红线、地形图测绘成果、计算机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验,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五)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指导市辖各县区城乡规划工作;组织市辖各县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和城市其他发展需要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的技术论证和审查。
(六)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划实施。
(七)负责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其临街建(构)筑物、城市桥梁、广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要区域广告灯饰设置的管理。
(八)承办市政府和市规划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