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池州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池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法规批准工作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对送请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在池州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前均作了全面认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研究后提出三十二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基本被采纳。《条例》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11月4日下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汇报,决定将《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