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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章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工作均实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呈报程序为: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监测报告,并抄报上级环境监测站; (二)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在向区(县)环境保护局和主管局报告的同时,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报告形式分为:环境监测简报,环境监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工作均实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的呈报程序为: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监测报告,并抄报上级环境监测站;

(二)各区(县)环境监测站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在向区(县)环境保护局和主管局报告的同时,抄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监测报告形式分为:环境监测简报,环境监测季报,重点污染源状况报告,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五年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监测年鉴。

第二十七条 环境监测简报由各级环境监测站和行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为一月一报,于次月上旬报出。

第二十八条 环境监测季报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每季一报,于每季第一个月上旬报出。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状况报告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编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国家环保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环保局报送。

第三十条 环境监测年鉴由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编制,于每年七月底前报出。

第三十一条 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

第三十二条 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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