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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政法〔2017〕1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已经5月31日省局党组会议通过。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你们,请省局各处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可作参考。在试行过程中,

文件全文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安监管政法〔2017〕1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已经5月31日省局党组会议通过。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印发你们,请省局各处室、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可作参考。在试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反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3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冀安监管政法〔2017〕66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省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省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省局行政许可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收费。有关收缴凭证等;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省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与河北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省局机关一楼大厅和行政许可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处。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处室审查,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行政许可大厅。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行政许可大厅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定,报省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

(五)人事培训处。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在相关载体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六)省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省局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和程序及时更新省局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处室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处室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处室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处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处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处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处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同时向“信用河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河北省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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