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3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将《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安全检验合格标识”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第二款删去。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者安全评估不合格且无法消除事故隐患的,应当予以报废处理。”第二款删去。
第四十条中的“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五条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修改为“严重事故隐患”。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环节应当实施重点监察。”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