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概念规划研究;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和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三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它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三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担除省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其它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四)参与市域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市域范围内需市级部门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五)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制定规划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三区内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城乡规划技术进步。
(七)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八)承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