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电网设施建设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与电力供需平衡的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电力监督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电网设施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的保护和电网运行的维护,对危害电网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依法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