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而未编制,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
(二)未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抢险救援而造成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洪水调度指令、防汛防台抢险救援指令以及抗旱应急措施的;
(四)未及时处理或者整改在防汛防台抗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
(五)截留、挪用、移用防汛防台抗旱资金和物资的;
(六)在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七)未按照规定为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