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查。
(二)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报批或审批。
(三)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组织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与监督。
(四)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含历史用地处置)、旧屋村范围认定。
(五)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核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移交政府用地的入库。
(六)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七)根据区工作安排,负责旧工业区、城中村整治提升相关工作。
(八)负责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信息公开等事项以及涉及城市更新项目和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引发的信访维稳等事项。
(九)负责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
(十)统筹开展全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
(十二)组织编制全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十三)提请区政府对征收项目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并代表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
(十四)组织项目补偿方案和土地整备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十五)统筹编制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年度资金计划、申报资金及下达分项计划,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十六)统筹土地整备项目涉及的土地验收、移交入库工作。
(十七)统筹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房建设有关工作。
(十八)拟定土地整备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九)组织开展年度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任务执行情况考核。
(二十)统筹组织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二十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及权属认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及项目地价核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其落实情况验收和监管;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其他未列明职权。
(二十二)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涉及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负责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加强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四)负责制定辖区城市更新项目资金计划及市、区政府对城市更新项目所投入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