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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1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我省交通事 业的发展,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提出了一 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省交通厅,根据委员们的 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12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1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我省交通事 业的发展,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提出了一 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省交通厅,根据委员们的 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12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 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名称中的“交通”涵盖的范围比较广,除了草案规定的公路 、水运外,还包括航空、铁路等,建议将“交通”改为“公路水运”。考虑到目前交通部门 的名称和职责都是特定的,而且航空、铁路的管理权不在地方,建议保留“交通”的用语。 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中的“可自我平衡”不明确,可删去。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 定,在限额内资金可自我平衡(也就是自行完成资金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 门审批,而资金不能自我平衡的项目则由计划部门审批。根据委员意见,同时考虑到省政府 的规定,现将“可自我平衡”改为“资金可自行筹措”。(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内容接近,可以合并为一条,同时加上“中 标人不得转包”的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已将这两条进行了合并,并增加一款“禁止在交通 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三款)

四、财经委员会提出,关于交通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建议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 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来设定。根据这个意见,已经对草案第十三条作了修改。(草案 二审稿第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及财经委员会提出,为了制止对交通建设工程的乱收费,维护交通建设的秩序 ,需要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根据这个意见,现增加一条:“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 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 ,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对于中标单位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应当规定法律责任;对工程质 量出现事故的,还应当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根据委员意见,已经增加这些方面的责任规定 。同时,还根据委员意见,对上位法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不宜在条例中重复,故单列一条, 即,“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草案二审稿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删去了“章”的设置,对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以及没有必要作出规定 的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作了删除,对部分条款顺序做了 调整、合并,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并将条例的实施日期确定为2002年3月1日。这样草案由 原来的六章三十三条减为目前的二十六条。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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