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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07/166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总体上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3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总体上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财经委员会成员列席,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方面的内容,鼓励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项))二、有的委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主要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还有的委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强化社会参与,特别是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总则中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建议表决稿第五条)三、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编制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不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重点予以帮助,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对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款)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八条有关表彰的内容上位法已有规定,可以不必重复,建议删除;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强化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和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提出安全生产合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内容,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委员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一句。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有的委员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公布,也要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重大、特大以及社会影响大、性质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 (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中设定的罚款过低;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中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考虑到罚款额度上位法已有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突破,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属于国家立法的范畴,且上位法已作了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和赔偿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七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6年6月1日。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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