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将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四)将第三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