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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湖南省安监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信息,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局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 (三)办公室是省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业

湖南省安监局机关信息公开办法

一、总则

(一)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信息,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局依法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信息的活动。

(三)办公室是省局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省局信息公开工作。

各处室负责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进行信息保密审查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出具本处室承办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意见,配合办公室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信息调度中心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四)省局保密领导小组是省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事宜,审定重大信息公开保密事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监察厅驻省局监察室负责对省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开范围

(六)各处室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七)除《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八)各处室在制作生成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安监系统相关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

(九)省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省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辅以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

1.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安监局公告、公报;

2.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3.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

(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向省局申请获取信息时,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申请公开”功能在线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通过邮寄(传真)或现场提交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信息的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本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省安监局政务大厅现场提出口头申请,由政务大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十一)政务大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登记回执;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二)政务大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提交办公室转送相关部门办理。

省局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出的信息更正申请,比照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办理。

(十四)政务大厅应当依据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表中注明的提供方式,向申请人出具申请的办理情况告知文书。

五、监督

(十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厅驻省局监察室举报。举报查实的,应当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十六)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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