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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安防系统、中央空调、供暖系统、热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下属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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