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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续交和补交

2022/07/1610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已用部分。 成立业主大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第三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售后公有住房不含售房单位交存部分)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已用部分。

成立业主大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发出续交通知,业主应当在接到续交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房屋已经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补交的实施主体是物业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就补交本区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作出决定,并按相关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三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标准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原则上不能低于同期、同类型房屋交存标准。

第三十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交具体实施方式

(一)一次性补交的交存方式

业主大会讨论通过补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授权代表负责具体实施,业主应按“补交标准”的规定及时将补交的维修资金集中交存至指定专户。

(二)分期交存方式

维修资金的补交并入物业服务费测算项目。按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建筑面积等计算房屋每平方米每月或每年补交基数,以年度、季度或月份实施分期交存,也可在日常交纳物业服务费时一并交存。

(三)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也可综合上述两种交存方式,即首次由业主交存该户应交维修资金总数的20%—30%,剩余70%—80%部分计入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月交存。

(四)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合法补交方式。

第三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交的程序

(一)维修资金的补交工作,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房屋,维修资金补交工作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实施维修资金补交具体工作,补交的维修资金应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

(三)有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的补交工作由房屋产权(管理)单位或业主授权代表组织实施。

(四)既没有房屋产权(管理)单位、也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的补交工作由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或业主授权代表提出补交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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