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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章监督管理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交存标准补交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受让人应当到

第三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超过首期应交维修资金的30%时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受让人应按首期交存标准补交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权属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专用账户的,受让人应当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七条 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八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随时接受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主管部门核定,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初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申请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并作为办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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