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和任务
(一)工程目标
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洪水、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工程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全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7度及以上地震烈度区(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抗震设防不达标校舍进行抗震加固;对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迁移避险,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按照抗震加固和综合防灾要求,确保及时拆除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校舍,对符合布局调整需要的D级校舍进行集中重建;对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进行加固或重建,消除校舍安全隐患。
——及时拆除经鉴定确认的D级校舍,对符合布局调整需要的进行集中重建,及时处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废弃的危险校舍,消除校舍质量安全隐患。
——重点消除地震重点区域校舍抗震安全隐患,通过实施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工程,使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重点加固改造或重建C级校舍加固或重建达到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跟踪防治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年度中小学校地质灾害危险点,对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进行避险迁移,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设施建设,提高校舍综合防灾能力。
——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二、实施范围及具体措施
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区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中学、特教学校和中职学校。
(一)排查鉴定
1.在2008年度全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新一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要求,对本辖区内所有永久保留继续使用的中小学校舍(不包括无在校学生的空壳学校闲置校舍和在建工程)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2.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选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校舍选址安全排查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对校舍选址遭受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和台风、火灾、雷电灾害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处置意见。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建立在校舍选址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委托鉴定并处置的意见。
3.校舍安全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安全鉴定。对校舍安全排查确定需要委托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鉴定或评估。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对校舍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进行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鉴定或评估工作要求。
4.对于拟拆除的校舍、布局调整确定撤并学校的校舍、废弃的危险校舍以及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以不再进行鉴定。
5.在2009年8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每一栋校舍的排查,完成部分校舍鉴定和图纸设计;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所有鉴定和加固设计,并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上报排查、鉴定结果。
(二)制定规划
依据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各项有关的工程,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的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方案。
1.制定三年总体规划要以消除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结合远期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目标,按照校舍加固改造和重建总体任务要求,做到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区别不同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地震重点区域中小学校舍加固改造问题,重点考虑人口稠密、办学条件差的地区和学校。
2.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把工程任务细化到每所学校、每个项目,做到改造加固或拆除重建工程推进时序明确、工程资金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3.制定校舍加固改造方案要保证同时满足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要求和洪涝、地质、台风、火灾、雷电等灾害的防灾避险要求。本着能加固尽量加固的原则,坚持加固改造与拆除重建相结合,做到因地因校制宜,控制建设标准,节约工程投资。
4.在2009年8月15日前,完成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送市“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2月10日前,完成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报市“校舍安全工程办”。2009年11月10日前,建立本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舍安全工程办”。
(三)明确责任
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1.区政府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校舍逐栋排查和鉴定评估;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及时足额下达工程投资计划和工程资金;按建设标准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建立逐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工程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2.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教育局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2)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3)财政局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4)建设局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制订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对校舍选址进行审核,对新改扩建项目及时审批,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5)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对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提出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新选校舍场址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对校舍遭受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的威胁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
(6)水利局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对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提出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对校舍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等的威胁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
(7)防震减灾办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对校舍场址进行地震安全评估(校舍场址在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8)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依法审核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并进行消防验收,对项目学校周边环境治安隐患以及中小学消防知识普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物价局加强对校舍建设项目的收费进行检查监督。
(10)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镇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受理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受理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不服监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
审计局要将“工程”资金作为审计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方案,加强对县乡级政府、政府部门的考核,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和县乡级政府进行整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范事故。
(四)资金筹措
1.资金安排实行省级统筹,市区负责,多渠道筹措。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工程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2.区政府负责筹措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按照闽委办〔2003〕70号通知精神,省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除按定额安排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退养补助外,其余资金应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投入。
3.区“校舍安全工程办”设立资金专户,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的行为。省、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全部纳入资金专户管理,要保证按照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不能顶替原有建设项目投入。
4.因布局调整对撤并学校的闲置校舍,应坚持最大收益原则,即通过盘活闲置校舍达到筹措校舍建设资金的目的,促进布局调整后保留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5.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五)减免税费
1.要把降低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出台优惠政策,尽量减免各项建设收费,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校舍安全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从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六)建设管理
1.对中小学校D级校舍和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确保拆除;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标准要求进行加固改造;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校舍予以拆除;对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的校舍,宜予拆除重建;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实行避险迁移。
拆除重建和新建校舍须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建设用地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校址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应避开具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避开地震断裂带、山脉及丘陵的阴坡面、悬崖边及崖底、低洼地、滑坡地、泥石流、洪水沟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2.校舍安全工程组织实施要按照新一轮义务教育布局规划和学校建设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决策,科学选址。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建设立项、建设审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基建财务决算制度。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参建。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制,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和合同管理,保证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质量。
所有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要抓紧做好加固改造项目和拆除重建项目的建设选址、规划及用地审批、项目可研、建设立项、工程招标等建设前期工作,为全面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七)监督检查
1.要切实加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开展工程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等须向社会公布。
2.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3.对因学校危房倒塌和防范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加固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遇灾垮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资金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建设目标实施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建设、鉴定评估、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对工程项目依法承担责任。
(八)信息报告
区“校舍安全工程办”要以简报、进展情况报表等形式,定期逐级报告本辖区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实施情况和督查情况。
1.工程进展每周一报制度。每周五下班前,向设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2.工作简报。每月至少编发一期“校舍安全工程”简报,重点反映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3.工程实施情况报告。每季度末15日前,向设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4.工程督查情况报告。每月5日前,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告工程监督检查情况。
三、2009年度工作进度
(一)5月8日,结合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校安工程电视会议精神,召开中小学校安工程部署会议。
(二)5月19日,落实全国中小学校安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贯彻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及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现场会议精神。
(三)7月25日,成立区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名单上报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7月30日,区教育局计财股和基建管理人员参加省中小学预算和经费管理,校舍安全工程技术与管理,月报表填报及相关经费管理软件操作的应用培训。对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经办人员进行校舍安全工程技术与管理,月报表填报及相关经费管理软件操作的应用培训。
(五)7月30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细化主要工作完成时间表,报福建省中小学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备案。
(六)8月10日前,集中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及部分鉴定,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区校安办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送芗城区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及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上报省“校舍安全工程办”。8月31日前,参加全省地震重点区域42个县(区、市)校舍安全工程工作会议,签订工程责任书。
(七)12月10日前,辖区内中小学逐栋形成鉴定报告和加固设计方案,并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向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所辖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八)12月15日前,组织对辖区内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报告并报省、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12月10日前,向市“校舍安全工程办”报送制订的三年规划和2010、2011年度计划,并上报省、市“校舍安全工程办”。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