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
大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有效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4000家以内,平均规模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
1.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遵循市场规律,鼓励各类所有制煤矿企业以及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以矿区为单元制定方案,实施兼并重组,减少开发主体。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等重点产煤省(区),要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体,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黑龙江、湖南、四川、贵州、重庆、云南等省(市),要加大兼并重组力度,切实减少煤矿企业数量。
2.稳步推进矿业权整合。对尚未开发的煤田,要科学、合理划分矿区和井田范围,制定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业权。对已设置矿业权的矿区,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分散的矿业权,提高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规划期内,重点对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青海、甘肃、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的矿区实施矿业权整合。
3.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大型煤炭基地内资源优先向大型煤炭企业配置,优先安排大型煤炭企业项目建设。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有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以大型煤炭企业为开发主体,加快陕北、黄陇、神东、蒙东、宁东、新疆煤炭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晋北、晋中、晋东、云贵煤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大型矿区。统筹规划建设能源输送通道、水源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神东、陕北、黄陇、宁东基地,加快建设能源输送通道,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重点建设一批世界一流的千万吨级矿井群。晋北、晋中、晋东基地,重点做好整合煤矿升级改造,适度新建大型现代化煤矿,加快发展煤层气产业,对优质炼焦煤和无烟煤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冀中、鲁西、河南、两淮基地,做好深部资源勘查,建设接续煤矿,限制1000米以深新井建设。蒙东(东北)基地,内蒙古东部褐煤矿区重点实施煤电项目一体化开发,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黑龙江、辽宁切实做好煤矿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建设接续煤矿。云贵基地,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大力整合关闭小煤矿,调整煤炭生产结构。新疆基地,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战略后备基地,实行保护性开发,强化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规划,优先建设大型露天煤矿,生产开发规模要与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以满足区内需求为主,适度加大外调量。
(三)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提升小煤矿办矿水平
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加强现有大中型煤矿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为重点,全面提升煤矿生产技术水平。
1.稳步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新建煤矿以大型现代化煤矿为主,优先建设露天煤矿、特大型矿井和煤电一体化项目。按照一个矿井一个工作面或不超过两个工作面的模式,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设计和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按照一次建设、分期投产的原则,储备一批煤矿产能。晋陕蒙宁甘新重点建设30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河北、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重点建设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四川、贵州、云南等重点建设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在适合建设大中型煤矿、且小煤矿多的省(区)推行上大压小、产能置换,新井建设规模与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
2.加快推进大中型煤矿技术改造。对具备条件的老矿井,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以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减少工作面个数、提高生产效率为主要内容,积极推进技术改造,配套完善生产辅助设施。
3.大力提升小煤矿办矿水平。借鉴山西、河南等地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对有条件的小煤矿,以提高生产规模、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素质为重点,提升办矿水平。停止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在现有技术管理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退出生产。
(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坚持安全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在瓦斯防治方面,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在水害防治方面,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煤矿水文地质勘探和主要含水层监测,做好采空区、断层、陷落柱等重点部位水患排查,落实防治水措施,提高防治水系统能力。在火灾防治方面,重点做好阻燃材料应用、电缆电气设备维护、煤层自然发火监测、采空区注浆注氮等工作,综合防治火灾事故。
2.实施重大安全工程。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工程建设,提高系统能力及设施标准。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瓦斯灾害防治水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切实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规定,完善煤矿职业危害申报、监督检查、治疗、康复与赔偿等制度,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系。以防范尘肺病为重点,加强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提高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标准,全面提升职业健康保障水平。
(五)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促进资源高效清洁利用
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有序建设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工程,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
1.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大中型煤矿要配套建设选煤厂,鼓励在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在大型煤炭基地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选煤厂。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选煤厂。推广先进的型煤生产应用技术,加强褐煤提质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完善煤炭产品质量和利用技术装备标准,提高炼焦精煤、高炉喷吹用煤产品质量和利用效率,提高动力煤入选比例。
2.稳步推进煤炭深加工示范项目建设。在内蒙古、陕西、山西、云南、贵州、新疆等地选择煤种适宜、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重点支持大型企业开展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升级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技术,提高能源转化效率、降低水耗和煤耗、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支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研究和示范。
(六)推进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
健全体制机制,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力度,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1.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推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兼并重组。完善瓦斯抽采利用标准,全面实施高瓦斯矿井规模化抽采工程,建成36个年抽采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规模化抽采矿区。支持煤矿瓦斯民用和发电,加快煤矿区瓦斯管路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低浓度瓦斯利用,开展乏风瓦斯利用试验及示范项目建设。
2.大力发展煤层气产业。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采,鼓励外商和民营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和资金投资煤层气开发,提高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和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大华北区煤层气勘探开发试验,加快开展新疆地区低阶煤盆地、西南高应力区和中部低渗透三软煤层煤层气勘查与开发评价。重点建设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基地,建成寺河、潘河、成庄、潘庄、赵庄等项目,加快建设大宁、郑庄、柿庄南等重点项目,配套建设沁水盆地南部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基地的集输管网。
(七)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规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区。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大中型矿区内,以煤矸石发电为龙头,利用矿井水等资源,发展电力、建材、化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建设煤-焦-电-建材、煤-电-化-建材等多种模式的循环经济园区。合理利用内蒙古中西部和山西北部高铝煤炭资源,推行定点集中利用,建设煤-电-铝-建材一体化循环经济园区。扩大煤矸石井下充填、复垦和筑路利用量。在大型选煤厂周边地区建设洗矸、煤泥和中煤综合利用电厂,新增装机容量5000万千瓦。2015年,煤矸石综合利用量6.1亿吨,利用率达到75%以上。其中,电厂利用3亿吨,煤矸石制建材利用1亿吨,煤矸石井下充填、复垦和筑路利用2.1亿吨以上。力争利用含铝粉煤灰约1080万吨,形成氧化铝年生产规模360万吨。
2.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区的要求,切实加大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推进由被动治理向主动防治转变。重点加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结合新农村规划建设,做好村庄搬迁。高硫煤、高砷煤要采取洗选加工等措施降低含硫量、含砷量,集中利用、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基本完成内蒙古、宁夏、新疆煤田灭火工作。
(八)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应用、重大成套装备研制,提高煤炭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煤矿技术装备水平。
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重点加强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突水机理、冲击地压、煤层自然发火防治、深井钻井和井壁支护、煤矿围岩支护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
2.开展技术攻关。开展煤炭资源的高精度勘探、煤层气储层压裂工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害防治、深井热害防治等技术攻关。支持煤矿无人工作面开采技术研发与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地下气化采煤技术研发与示范工程建设。
3.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推广年产600万吨采煤工作面、年产400万吨选煤系统等成套技术与装备,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推广中小煤矿机械化成套技术装备、先进的人员安全防护和矿山救护技术装备。积极推广煤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技术。
4.推进煤矿重大装备国产化。重点开展年产千万吨级综采成套装备、薄煤层机械化开采装备、短壁综采装备、煤巷快速掘进与支护成套装备、矿井新型辅助运输装备、矿井信息网络自动化系统,以及关键元部件的研制及示范应用。开展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半连续工艺关键设备国产化研制。重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技术及大型装备的研制。
(九)发展现代煤炭物流,建立煤炭应急储备体系
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煤炭物流服务体系,提高煤炭物流效率,降低煤炭物流成本。加快建立全国煤炭应急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1.发展现代煤炭物流。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取消违规收费。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衔接,优化煤炭物流节点布局,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在煤炭生产、消费集中地和主要中转地,建设具备储存、加工、配送等功能的煤炭物流园区。鼓励煤炭企业之间、煤炭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联合组建第三方物流公司,发展大型现代煤炭物流企业,推进煤炭物流规模化、集约化。建立完善定位明确、功能齐全、信息灵敏的煤炭交易中心。
2.建设煤炭应急储备。按照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强、运输距离短、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要求,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及华中、西南等地区,加快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建设。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煤炭储备工作的引导和规范,建立全国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及管理制度,确保储得进、管得好、用得上。
(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多元发展、互利共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深入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进一步拓展煤炭国际贸易。
1.加强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产并购,加大境外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提高境外权益煤炭产能。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投资境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延伸产业链。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境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开展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
2.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承揽境外煤矿建设、技术改造以及运营管理,带动先进技术和大型装备出口,促进我国煤炭装备制造业发展。建立境外煤炭装备制造基地、零配件基地和技术服务中心,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3.拓展煤炭国际贸易。坚持市场化原则,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鼓励进口。鼓励沿海、沿边地区拓展煤炭进口渠道,保障进口煤源稳定可靠。北方地区适度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