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物业管理定义
第三条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
第四条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途径
第五条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及业主权利
第七条业主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组成与宗旨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式及决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告知及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及其成员资格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效力
[文书范本01]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文书范本0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限制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居委会的关系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文书范本0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
[文书范本04]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三条说明义务和承诺义务
第二十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
[文书范本0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书
[文书范本06]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书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文书范本07]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或共用的物业
第二十八条共用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二十九条物业资料移交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原则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
[文书范本08]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承接验收和物业资料移交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和用途
第三十八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专项服务业务委托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特约服务
第四十四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收费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安全防范义务及物业保安人员
第四十七条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四十八条物业投诉制度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第五十条道路、场地设施维护
第五十一条公用事业设施维修养护责任
第五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的告知义务
[文书范本09]房屋装饰装修合同
第五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五十四条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第五十五条责任人的维修养护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文书范本10]行政复议申请书
[文书范本11]行政起诉状
[文书范本12]行政上诉状
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责任
[文书范本13]民事起诉状
[文书范本14]民事答辩状
[文书范本15]民事上诉状
第五十八条拒不移交物业资料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委托管理限制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物业使用与维护中违法行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务人员违法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施行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12.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5.4修正)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3.11.13)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6.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9.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6.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9.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6.8.23)
流 程 图 表
物业管理法律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