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申请单元划分
3.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人应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注册证明材料;
2. 申证产品描述、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应注明影响有害物质限量的关键控制点)简述;
3. 注册商标复印件(需要时);
4. 主要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名录;
5. 申请人组织机构图、相关质量文件及支持性文件目录;
6.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12个月内的每单元肥料产品依据GB/T 23349及相应产品标准的型式检验报告各一份);
7. 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8.企业的社会责任声明;
9. 其他资料(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3.2产品抽样检验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检查。根据需要,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检查可同时进行。
3.2.1抽样原则
样品应从每个申请认证单元的每个品种中抽取正常批量生产且经工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优先抽取高等级产品,高等级产品可覆盖低等级产品。
抽样人员由认证机构指定。
3.2.2 抽样方案、样品缩分和试样制备
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样品缩分和试样制备。每种产品抽取0.5kg×2份,样品缩分后分别装入两个适宜的容器中,作好标志,贴上封条。2份样品均送到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2.3认证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
表1 重金属认证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
表2 其他有害物质认证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
3.2.4结果判定
3.2.4.1 抽样检验结果同时符合表1和表2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质量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3.2.4.2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和表2规定的要求时,则判该项批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产品检测不合格,企业整改三个月后,重新抽样,按照表1和表2规定的要求进行复试,复试检测结果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则判该项批产品不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若复试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质量符合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3.2.5检验机构
样品检验应在与HQC签约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不得委托生产企业或其他检验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