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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条 《运营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运营专业范围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运营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年检,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持证单位每年12月份按照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单位资质; (二)工作人员资质

第十条 《运营证书》的持证单位,在机构、人员、资产、运营专业范围等资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运营证书》的颁发和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年检,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持证单位每年12月份按照检查内容,提供书面材料,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持证单位资质;

(二)工作人员资质;

(三)履行合同情况;

(四)设施运营管理制度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设施运营管理状况;

(六)设施排放达标情况。

第十二条 持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运营合同的内容负责。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况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运营证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因运营管理不当,达不到有关规定和标准,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因条件变化,已无能力开展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涂改、伪造和转借《运营证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检查或不按期办理年检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运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单位可在《运营证书》期满前半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延期申请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换发新的《运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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