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牵头的国际环境公约信息
为解决突出的全球性环境问题,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牵头组织下,各国经过艰苦谈判达成一系列环境公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推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行动,务求这些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改善。我部牵头的环境公约包括: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臭氧公约”)
2、《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塞尔公约》(简称“巴塞尔公约”)
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
4、《关于化学品和农药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5、《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产生惠益的名古屋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赔偿责任和补救问题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
6、《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汞公约”。批约程序办理中,尚未生效)
通过上述公约谈判和履约,以外促内,公约管控的环境对象得到高度重视,在改善国内环境质量、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