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遵守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报。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依法处理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乡规划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违法行为未经处理完毕,有关部门不得作出准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不得进行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告知投诉人。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