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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火灾预防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九条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扩建、改建的,应当在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后,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产品的供货证明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

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民用建筑内,不得设置厂房、工业仓库。在工业建筑内,不得设置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半地下或者十层以上。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确保不少于两名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条

提倡在高层住宅、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提倡在居民住宅设置逃生窗,配置灭火器、报警器、应急照明灯具、逃生绳、防毒面具等火灾扑救及逃生自救设施。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建立监督抽查制度,抽查制度和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消防监督抽查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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