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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28日由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工作在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28日由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工作在统筹安排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引导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乡高速发展和改革向纵深推进,城乡规划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和挑战,迫切需要立足本地实际进行立法,更新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

(一)制定《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快速提升的历史进程中,市委提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生态立市、富民兴市”战略部署和“五个一”战略工程,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制定《条例》,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依法制定城乡规划的职责以及具体要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制定《条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城乡规划严肃性的需要。城乡规划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属性,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千家万户的利益,是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近年来,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常受到冲击,擅自改变、违反规划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城乡发展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制定《条例》,可以强化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维护规划的严肃性,遏制破坏规划、违反规划的行为,加大对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和体制,是保障规划实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些地区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还比较薄弱。制定《条例》,可以有效强化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检查,促进城乡规划实施的规范化、有序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六章五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

《条例》对市、县两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以及镇(街道)的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并可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实施规划许可。为了保障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明确了规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定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二)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我市城乡规划的种类、编制主体、编制要求、编制程序等内容,并根据我市实际,强调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由于城乡规划不但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条例》规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并明确要求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以此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

《条例》明确要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并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一是行政许可制度。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突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建设过程监管制度。通过拟定规划条件,设置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工程验线、竣工后规划核实等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全程监管,并重点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监管,以保障城乡规划的落实和管理。同时,《条例》还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简化和免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地下管线建设、建筑间距控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作出专门规定。

(四)关于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条例》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完善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明确规定了市、县(市)政府和镇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市、县(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市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强化了镇(街道)、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在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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