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盐城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省住建厅、省法制办、省文物局等部门的意见,并与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已经作了相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1月1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随着城乡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盐城市城乡规划工作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盐城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条例按照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发展的新理念,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规范了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审批的程序、细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