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年月1日国务院发布。共11条。主要内容有:国家实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机构设置为: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受同级劳动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矿山安全监察员,从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能从事井下检查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矿(处)级干部中送任。并对机构及监察员的主要职权作了具体规定。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