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州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对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实施考核、任免;拟定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辖区内有关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乡镇国土资源规划;承办国家、省、州、县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调查研究。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辖区内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承办需报省、州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组织并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
(五)拟定辖区内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省、州、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六)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和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确认管理。
(七)组织辖区内除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小型矿山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
(八)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调查矿业权的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等问题;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审批、上报、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采矿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拟定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和矿山开采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监督实施;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参与拟定辖区内有关国土资源的财经政策,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省、州和县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