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8月28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为了做好《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工委于2006年10月16日上午和10月17日下午分别召开了有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和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常委会委员和法制委委员参加的论证会。2006年10月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并决定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议研究。2006年10月30日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报告,认为该法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有关安全管理问题,建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修改《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该决定修改后,于2006年11月24日再次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06年12月15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六次全体会议对《决定》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决定》及以上审查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