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3752公里,全省共有大小港湾125个,可建万吨级以上泊位的深水岸线长210.9公里,其中三都澳、罗源湾、兴化湾、湄洲湾、厦门湾、东山湾可建20—50万吨级超大型泊位的深水岸线长47公里,岸线曲折率和深水岸线长度均居全国首位。全省有海岛2215个,其中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1374个,数量均居全国第二位。滩涂广布,未开发利用的浅海滩涂面积为6000多平方公里。此外,海岸带范围内生态、生物、矿产及景观等资源也十分丰富和独特。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加剧的开发利用活动严重影响了海岸带的生态平衡,导致环境恶化、资源破坏和灾害频发,从而对海岸带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如岸线资源和土地的无序开发、海滨资源遭受破坏性开发问题;侵占湿地、破坏防护林及岸线退蚀造成生态破坏等问题。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岸带的保护和利用,省委九届十次全会通过的《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完善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建立规划约束引导机制,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岸线、海湾、滩涂、海岛、近海海域和陆域资源。《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3〕31号)要求,建立海岸带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海岸带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管理、有序开发,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14年2月7日,省委常委会提出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并列入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审议项目,省政府列入2014年省政府工作重点事项。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和利用管理,促进海岸带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充分发挥海岸带在本省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海岸带范围的划定问题。由于目前在学术界对海岸带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概念,导致了海岸带管理范围难以界定。为解决这一难题,结合本省海岸带管理实践,本次立法对海岸带的定义进行比较原则的界定,并通过海岸带的综合利用规划确定其具体范围。为此,在《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从事海岸带保护、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界线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关于海岸带管理体制问题。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模式在1993年荷兰召开的“世界海岸大会”上得到确立。此后,海岸带综合管理成为世界沿海国家广泛接受的理念和方法。实行综合管理体制,有利于在开展海岸带管理时部门间的综合、不同层次间的综合、海陆空间的综合、科学与管理的综合。我省现行的海岸带管理也呈现政出多门的现象,各有关部门都参与管理,存在管理职权的重叠和交叉,部门之间难以协调,管理难以到位,十分有必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协调解决海岸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此,在《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解决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行政、海洋与渔业、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海岸带的规划问题。海岸带规划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依据。为此,《条例(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作了规定。
一是编制原则。编制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应当按照海岸带的自然属性,保持湿地、江河入海口、半封闭海湾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的完整性,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是编制主体。全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沿海设区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由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报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是规划层级。海岸带规划分为全省综合利用规划和设区市保护与利用规划,全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是设区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
四是岸段规划分类。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将海岸带分为特别保护岸带、一般保护岸带和适度利用岸带,实行分类保护利用。
五是规划修编。经批准的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四)关于海岸带的保护问题。海岸带保护是本次立法的重点和核心,基于海岸带不同岸段的价值不同,对其实行分类管理保护。为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海岸带保护按照类别分别作出规定。
一是特别保护岸带。根据海岸带自然属性,将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重要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造礁珊瑚生态敏感区,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区域等划为特别保护岸带。在特别保护岸带内,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分别向陆域和海域各延伸不少于200米的范围内,严禁设立开发区、工业园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新建、改建、扩建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产、炸礁以及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围堤建设以及其他围海、填海活动。
二是一般保护岸带。根据海岸带自然属性,将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风景名胜区,滨海城市生态廊道,深水岸线,重要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和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等列为一般保护岸带。一般保护岸带应当兼顾民生、社会经济和军事需要,实行限制开发利用。一般保护岸带内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分别向陆域和海域各延伸不少于200米的范围内,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是适度利用岸带。适度利用岸带的开发利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产业用地、用海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项目建设,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项目建设。海岸带工程项目及围填海项目不得使用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的填充物。在适度利用岸带内,严格控制开挖山体、开采矿产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围堤建设、海底炸礁活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围填海活动,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围堤和海底炸礁的,应当进行生态评估,并对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面临海岸的建筑物的建设应当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五)关于对海岸带的监督管理问题。为了加强对海岸带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建立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通过建立以下制度,强化对海岸带的管理。
一是建立对闲置或荒废海岸带土地和海域的处置制度。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土地和海域资源的使用管理。经批准使用的海岸带土地和海域未依法开发利用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二是建立联动执法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海岸带监督管理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建立执法联合联动机制。
三是建立公众参与制度。省人民政府及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民、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海岸带管理公众监督机制。涉及民生及生态敏感区的重大项目,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