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立法学者们认为,立法机关的作用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称为直按作用和间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教育公众,代表选民(选区或国家),这四项作用也称为立法功能、监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领导选举功能。
国家的立法权属于立法机关,因而它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法律。它通过运用直接或间接民主的形式把民众的意见和要求汇总起来,经过立法程序而制定为法律。制定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主要功能,但并不意味着其他机关如行政机关不能在某些条件下行使立法方面的权力,从而具有立法功能。国家的法律是不同层次和不同方面的,其主要的和基本的法律按照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应由立法机关制定,但有些国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次要法律,可以通过授权,让行政机关来制定。这样,立法机关的立法功能就会随着立法权的委任而转移出去一部分,这种转移只要适度,不仅是应当而且是必要的,就不会损害立法机关权威和地位,背离它的性质。
孟德斯鸠在考察、研究了许多国家以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必然会导致腐败。行政机关也不例外。立法机关是民意的代议机关,受到选民的监督和制约,同时又负有代表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责任。立法机关的监督功能主要是通过行使质询权、弹劾权、通过预算权、人事同意权等权力来实现的。
立法机关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议员的教育。各国议员多为选举产生,其政治水准和文化素养参差不齐,有些议员被选入立法机关后,可通过讨论政策、审议法案、进行辩论、听证、质询、弹劾、表决等,受到教育,提高自己。
第二:对法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教育。法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无论是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对与自己有关的立法特别关注。立法机关在审议这类法案时,如能公正、客观地摆事实、讲道理,阐明每一条款的立法理由,同时认真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要求和其他意见,无疑将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使他们明瞭整个立法过程、动机和目的,了解法案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和方法,看到或感到法案考虑或者体现了他们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教育。
第三:对公众的教育。现代的民主立法特别强调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强调立法机关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应一律公开活动。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把立法机关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迅速传播给公众,使更多的人有条件及时了解立法机关的各项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若能真正代表民意,依法行使职权,秉公立法、弹劾、质询、听证、制定政策、审查预算、任免官员等,势必会树立公众对国家的信心。弘扬正气,宣传正义,针砭时弊,罢免贪官,都会为公众树立良好的道德与法律榜样,促使公众自觉地遵纪守法。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的处理,日本“利库路特丑闻”的揭露等,都收到了空头说教所不能比拟的教育效果。
立法机关是代议机关,无论是代表选民、选区还是代表国家,它都具有代表的功能。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机关更多地应代表选举它的选民或选区。这就要求,它要通过议员或其他人员、其他渠道,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了解选区的情况,经常开展立法等活动,把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制定为法律,用法律和政策来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真正体现并保障人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