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厄尔和佩特森在他们的著作《美国的立法程序》中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分析立法机关,认为立法机关的功能是两大项:冲突的处理和政治的整合。立法机关用四种方式来处理冲突:其一,审议的方法。立法机关通过讨论而做出决定,这种决定较能为各方面所接受,有利于调和各种利益,从而使冲突降到最低限度。其二,决策的方法,即制定法律的功能。立法机关可通过制定法律来对某种利益作重新分配,或者平息社会的争端。政党执政以后,将其政策通过立法程序制定为法律,使其政策合法化,这也是一种立法决策。其三,裁判的方法。政府的措施如对人民在物质或精神上造成损失,立法机关可制定“私法案”对受害者作一定补偿。立法机关的委员会还可进行各种调查,举行听证会,形成决议后供大会或其他机构采纳。其四,缓和的方法。立法机关实行公开听证、委员会主席实行资深制、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专门化,都可以缓和甚至防止冲突的发生。
立法机关通常用三种方法来实现政治的整合。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及其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由立法机关通过行使预算决议权,来控制行政机关。同时通过立法机关的授权,使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这样,既授权又控权,就有利于政治体系的整合。
立法机关的议员是依据宪法或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法律或颁布的决定,具有合法性,因此,立法机关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接受,这样,有助于政治体系的整合。
议员代表人民,为人民工作,对人民负责,可以沟通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从而维护政治体系的稳定,达到政治整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