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人权利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晚、发展快、范围广泛。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三十年间,中国纳税人权利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是与三十年间的税收制度、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企不分,管理集中,习惯于行政手段的工作方法,作为经济杠杆的税收制度具有浓厚的计划性、行政性,企业(其中主要是国有企业)是否纳税、纳多少税、自主支配的收入等基本上都交由政府集中支配,企业既无义务可言,更无权利可享。改革开放以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体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彻底改变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的非规范性征税方式,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对称的规范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至目前为止,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且相应地赋予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分布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阶段,权利范围十分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