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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部分 您的权利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赋予您的一项重要权利,主要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

4.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

(二)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知情权

保障您的知情权是我们的法定义务,我们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您公开的信息。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当您遇到各类涉税问题时,可以通过上述途径向我们提出请求,我们将无偿为您解答政策疑难和辅导涉税流程。

您实现知情权的具体途径如下:

1.办税服务厅

2.税务机关官方网站

3.电话语音服务系统12366

4.税收专题辅导会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二、保密权

(一)保密权的含义

保密权所称应该保密的信息,是指我们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赋予我们在税收管理中获得您生产经营信息和个人信息的权力和手段,但我们掌握的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因信息泄漏而使您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保障您依法享有保密权,是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保护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您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保密权的内容主要有两项:

1.商业秘

2.个人隐私

(二)保密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保密权

您享有保密权主要体现在我们对您的税务管理和您举报他人涉税问题等四个方面:

1.在税务管理活动中,您自行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我们主动获取的相关资料凡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2.在您举报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3.在您投拆举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将依法为您保密。

4.您有确凿证据表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将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以及您检举他人税收违法行为情况被泄露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我们进行投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一)税收监督权的含义

控告和检举我们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是您的重要权利。税收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我们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我们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您的违法违纪行为。

3.我们对您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4.我们的纳税服务过程。

5.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税收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监督权

1.对于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您可以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2.对于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单位及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3.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您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政府其他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进行检举、控告。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检举和控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们鼓励您尽可能采用实名检举和书面检举的方式。

上述举报案件如出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将及时把举报材料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一)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含义

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是指您有权选择某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是指您在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申报方式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一)申请延期申报权的含义

如果您确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后的期限内再行办理纳税申报。它是在您发生特殊困难时适用的,有利于保护您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二)申请延期申报权的法律依据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申报权

1.申请延期申报的条件

(1)您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致使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

(2)因不可抗力,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导致您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2.延期申报权实现的途径

您如果符合延期申报条件,应当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答复您。

您如果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及相关的情况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含义

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您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三)您如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权

您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您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您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我们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三)您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我们发现您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果您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我们应当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1.您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我们的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2.我们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您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含义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类型的纳税人或者特定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待。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减税免税政策。此外,您还可以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申请减税、免税或不征税的待遇。

(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三)您如何实现税收优惠权

您如果符合减免税条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委托税务代理权的含义

委托税务代理权是指您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自愿委托,或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自行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您的名义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权利。

(二)委托税务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三)您如何实现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陈述与申辩权的含义

陈述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三)您如何实现陈述与申辩权

我们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一、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一)拒绝检查权的含义

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您实施检查。为表明我们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对您进行检查时我们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如果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您有权拒绝我们的检查。

(二)拒绝检查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

(三)您如何实现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您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1.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含义

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您认为我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是指:(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中不包含规章。

2.申请行政复议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3.您如何实现申请行政复议权

如果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您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您对我们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提出要求或者我们认为必要,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详见《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1.提起行政诉讼权的含义

提起行政诉讼权是指您认为我们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提起行政诉讼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3.您如何实现提起行政诉讼权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由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四部分构成。

您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您对我们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对我们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请求国家赔偿权

1.请求国家赔偿权的含义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当我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您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

3.您如何实现请求国家赔偿权

如果在我们行使职权时侵犯您的人身权或财产权,您可以请求国家赔偿。您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具体详见《国家赔偿法》。

需要注意的是,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一)依法要求听证权的含义

依法要求听证权,是指您对我们作出的罚款数额达到一定金额(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我们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主要是通过您的质证、申辩与陈述来核实我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是否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依据是否引用准确。

(二)听证权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三)您如何实现听证权

您如果要求听证,应在我们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我们书面提出申请,如果您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程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一)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含义

您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我们索取完税凭证;在我们扣押、查封您的货物时,您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

完税凭证是指我们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您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二)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三)您如何实现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如果您是直接缴纳税款,您有权要求我们向您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您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您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详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如果您被我们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有权向我们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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