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红色);重大地震灾害(Ⅱ级,橙色);较大地震灾害(Ⅲ级,黄色);一般地震灾害(Ⅳ级,蓝色)。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或发生在杭州湾的县(市、区)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或发生在杭州湾的县(市、区)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5.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五)工作原则
1.履行职责,快速反应。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市各级政府应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震灾区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主体。地震应急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和应急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5.广泛动员,依靠科技。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社区和乡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地震应急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